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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检查主体的通知

时间: 2025-05-15 16:00:00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5-05-15 16:00: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要求,依法全面梳理规范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检查主体,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机要保密局)

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   

苏州工业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司法局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水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商务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渔政监督大队(江苏渔船检验局苏州工业园区检验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工业园区渔港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娄葑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斜塘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湖东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唯亭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湖西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阳澄湖半岛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胜浦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东沙湖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永安桥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综合保税区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水上派出所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分局南湖派出所

三、受委托组织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药品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稽查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务稽查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监督所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应急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应急与环境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劳动监察大队

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应急管理局   

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应急与环境执法大队        

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劳动监察大队

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应急管理局

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应急与环境执法大队

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劳动监察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区应急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区应急与环境执法大队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区劳动监察大队

四、有关事项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二)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将另行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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